阜新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日期: 2023-05-08 浏览量:159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谭海峰 文字大小: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依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阜民发[2015]16号)、《关于做好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4号)

2.补贴对象: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3.补贴内容和标准 :

1)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2)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查,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

3)申请补助年度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4)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5)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市级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入住老人床位数量给予每床每月150元运营补贴。老人包单间1人占多床的,按照1张床位数量补贴。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1.补贴依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阜民发[2015]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3号)

2.补贴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已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

3.补贴内容和标准 :养老机构是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以办理投保手续时的床位使用数量为投保基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标准为每单120元。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市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全额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每单补助75元,自付45元。以上补助含省财政每单补助60元,其余为市财政补助。

4.补贴方式:现金补贴

三、土地扶持政策

1.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辽政办发[2020]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教育培训设施、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阜政办发〔2017〕147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民发〔2016〕179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下同)

  4.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5.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7.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四、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2.实施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发改委

3.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五、税费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2.实施部门:阜新市税务局等

3.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

六、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实施部门:阜新市税务局

3.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七、人才奖补政策

1.补助对象:入职阜新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2.补助条件:申请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补助对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所学专业属于老年服务与管理类方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中职(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营养与保健。

高职(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家政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营养与检测。

本科及以上(5个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老年医学。

(2)补助对象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补助对象须是2015年1月1日之后至2020年12月31日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前已经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合同服务期限未满并且仍在该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申领补助服务期限从2015年1月1日算起。

(4)补助对象须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满5年并胜任工作岗位要求。服务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3.补助标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一次性补助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一次性补助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次性补助4万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以上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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