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6-30 浏览量:18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孙奇 文字大小: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阜民发20266,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通知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好《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阜民发20264精神制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单人保”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含2倍)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6倍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81%救助。  

(二)调整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

根据《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实行低保分类施保。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1.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307/月;农村低保252/月)计发。

2.对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度病残人员,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后,确认为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307/月;农村低保252/月)计发;确认为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20%(城市低保154/农村低保126/月)计发。

3.70-79周岁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307/月;农村低保252/月)计发。

4.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市低保357/月;农村低保302/计发。

5.对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按低保标准的10%(城市低保77/月;农村低保63/月)计发。

6.对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307/月;农村低保252/月)计发;对高中(含同等学历)在校学生,按低保标准的20%(城市低保154/农村低保126/月)计发。        

三、提标实施的步骤及方法

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辽民发〔202053号)、《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阜民发20264《关于调整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阜人社发20255号)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202671日起按照新标准对本辖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新进行核实并履行手续。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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