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9-13 浏览量:706 来源:市民政局福利科 责任编辑:谭海峰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一)选址要求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社区服务设施齐全、环境幽静地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公园建设,选址地点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且可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要充分考虑老年用房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

2.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统筹考虑。落实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避开产生各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产生噪声的风机和水泵等设备设施不得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邻。

(二)配建标准

1.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 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

2.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各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利用闲置资源、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或购买(租赁)房产以及追索已建未交付等方式2025年底前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设计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标准》(GB50763-2012)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二、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

(一)建设前期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选址位置及规模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的,变更设计不得有涉及降低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

2.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图纸审查,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上述单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3.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配建要求,将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4.建设单位要承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二)工程竣工验收

1.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方案进行核实。

2.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等设施齐全,与住宅部分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配建设施的移交

1.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提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与县(区)民政部门签署《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参考样本)》(附件1)和《移交证明书(参考样本)》(附件2),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3)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材料;

(4)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全程配合,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 应予行政处罚,并发各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信用阜新信用辽宁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情节严重的,自然资源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

1.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县(区)民政部门所有。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县(区)民政部门委托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使用用途。

2.管理方应按照《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民发〔201775),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3.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四、其他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参考样本).docx

             移交证明书(参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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