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01 浏览量:418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杜瑞鑫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适应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完善和规范养老服务扶持配套政策,根据《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阜民发[2015]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二、补贴条件、标准及审核程序
补贴条件、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关于做好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4号)执行。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提供回执复印件;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仍在有效期的,提供证书副本。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运营补贴工作
(一)加强补贴申报和资金使用。养老机构在申请年度运营补贴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并签订承诺书,不得虚报床位数和老人数,对当月未能住满16天的不得申报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养老服务机构获得补贴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补贴资金挤占挪用。如擅自改变用途,民政、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二)加强补贴工作审核。继续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4号)文件规定,由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统计并核准辖区内全部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次数,要对真实性认真核实,并指导机构填报审批表和老年人明细表,核准后加盖公章上报市级;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50张床位以上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抽查50张床位以下机构,审查合格后汇总报省级。
(三)加强补贴工作监督。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日常监管、运营补贴审核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每月底前应向所属县区民政局上报在院老人名单(包括动态增减情况),并接受县区民政局的核实;在年度运营补贴审核中,县区民政局应通过信息比对手段或同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对申请运营补贴的老人进行生存状况核对。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运营不正常的,责令其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补贴申请资格。
(四)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提出的补贴申请及时受理,严格审核。要抓好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每工作年度的年底前归档各项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材料,确保工作运行有据可查。
(五)加强弄虚作假申请补贴的处罚。养老机构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年度冒领补贴资金在1000元以内的,除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外,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前3个月的补贴申请资格;对年度冒领补贴资金在1000-5000元以内的,除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外,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前6个月的补贴申请资格;对年度冒领补贴资金达到5000元以上的,将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补贴申请资格。同时,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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