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22 浏览量:127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蓝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民政局、社工部、政法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疾控局)、应急局、统计局、医保局、老龄(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相关单位:
现将《阜新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阜新市民政局 | 中共阜新市委社会工作部 | |
中共阜新市委政法委员会 | 中共阜新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 |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阜新市教育局 | |
阜新市公安局 | 阜新市财政局 | |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
阜新市统计局 |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 |
阜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阜新市委员会 | |
阜新市妇女联合会 |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阜新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根据省民政厅等21厅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5〕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以及视察辽宁省期间重要讲话的指示精神,聚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完善关爱保障措施,强化关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优质、长远卓效的工作原则,持续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质量,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使流动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二)阶段目标。
1.部署启动阶段 (2025年1月至2025年4月底)。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完善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期限。
2.优化推进阶段 (2025年5月至2026年12月底)。各县区民政部门统筹各方工作力量,对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建立一人一档,细化关爱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6年底前,健全优化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基层基础坚实牢固,关爱服务工作精准有效,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3.全面提升阶段 (2027年1月至2030年12月底)。各县区相关部门全面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做到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4.巩固加强阶段 (2031年1月至2035年12月底)。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合力补短板强弱项,做到常抓不懈。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和巩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均等优质更加巩固,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得到更加全面保障,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力有效并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二、工作任务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的原则,在做好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基础上,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关爱服务,推进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创新发展。
(一)建立监测机制。
1.精准监测摸排。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可视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并提供关爱服务)。监测摸排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健、医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将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疾控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重点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镇(街道)的流动儿童,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信息台账。儿童主任每个月、儿童督导员每季度至少访察一次。要全面掌握流动儿童年龄结构、分布区域、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为开展关爱保护措施提供数据支持,保障儿童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或电子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和隐私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数字赋能,提高“数据找人” “政策找人”的主动发现能力。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同教育、公安、统计、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数据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相关单位回流的流动儿童数据,进一步核对流动儿童基本信息,推动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动态监测与统计分析,及时推送共享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情况,实时掌握流动儿童动态并协调跟进服务。公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加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卫健部门加强适龄儿童异地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与共享。社会工作部要充分依托“阜新市基层治理平台”,加强流动儿童居住地变化情况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委社工部、市委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疾控局)、市统计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措施。
1.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县区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坚持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实际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入尽入”,入学后与阜新市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各项经费保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市教育局负责)
2.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将流动儿童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扩大我市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范围,全力保障流动儿童在阜多样化就医选择,满足就医直接结算即时享受医保待遇需求。各县区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市卫健委(市疾控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好流动儿童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大力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级应急部门及时为辖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医疗等应急救助,做好过渡期安置,核定重建补助,解决冬春荒困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及时优化更新相关政策,为流动儿童出行提供更多便利。各地如发现个人私自举办的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动儿童,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残联为符合条件残疾的流动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关爱服务。
1.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各县区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妇联建设家庭教育数字平台,发挥网络优势,为流动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提供可感可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不利于流动儿童身心健康的家庭教育问题,法院要依法向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重点关注家庭有困境、学业有困难、心理有困扰、行为有异常的群体学生,切实加强心理干预和关爱帮扶。严格落实每学期开展1次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筛查要求,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委员”和重点关注学生的“隐形保护人”。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清单,对重点和高危学生一对一干预。相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县区教育、民政、卫健、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民政部门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心理咨询室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疾控局)、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县区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好属地新媒体舆论主阵地作用,积极组织属地新媒体利用融媒体传播手段紧密围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工作,开展网上宣传报道,组织创作有利于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创作品、网络动漫视频等。各县区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围绕流动儿童的教育保障、卫生医疗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开展宣传报道,围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策划推出图文、一图读懂、短视频等形式丰富的融媒报道,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县区公检法部门要针对流动儿童较多的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庭开放日等法治宣传活动,以实际案例向学生讲述法律道理,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杜绝违法犯罪。各县区团委要围绕青少年成长的热点痛点问题,开展自护教育、法治维权等知识普及。鼓励利用寒暑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面向流动儿童学校开展应急自护教育。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要依托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辽蕾计划”等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开展关爱服务。各县区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妇联通过实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项目、巾帼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白海豚爱心妈妈”结对关爱行动等,为流动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关爱陪伴、家教指导、困难帮扶等志愿服务。(市委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做好城市融入服务。各县区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县区公安部门要做好我市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制发居住证。各县区老龄工委(妇儿工委)相关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县区团委、妇联等部门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流动儿童父母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县区社会工作部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在志愿服务中加强对流动儿童志愿服务工作支持。(市委社工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民政部等21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和省民政厅等21厅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5〕10号文件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纳入平安阜新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二)建立服务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阜新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2025年版)(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县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三)筑牢基层基础。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县区发展改革、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县区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四)强化推进落实。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县区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附件:阜新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2025年版)
附件
阜新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牵头部门 |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儿童健康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
2 | 0-6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儿童健康服务 | 对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有条件的地方为流动儿童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 |
3 | 3-6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 帮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市教育局 | |
学有所教
| 4 |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 市教育局 |
5 |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市教育局 | |
6 |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 市教育局 | |
7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市教育局 | |
8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在当地参加高考。 | 市教育局 | |
9 |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1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 | 义务教育服务 | 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 | 市教育局 | |
病有所医 | 12 |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
13 | 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民政局 | |
14 |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医疗保障服务 | 对于异地就医的流动儿童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医保局 | |
住有所居
| 15 | 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 住房保障服务 | 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住房改造服务 | 提供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弱有所扶 | 17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认定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18 |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 扶残助残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支持性服务(护理、心理疏导、康复知识培训、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 | |
19 |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中的残疾儿童、残疾青少年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年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市教育局、市残联 | |
20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
21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市民政局 | |
22 | 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 | 临时救助服务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市民政局 | |
弱有所扶
| 23 | 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为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为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
24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儿童关爱服务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 市民政局 | |
25 | 农村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儿童关爱服务 | 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 市民政局 | |
26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 社会救助服务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 市民政局 | |
27 | 市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 医疗救助 | 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 |
28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受灾人员救助 | 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市应急管理局 | |
29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医疗救助 |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 市医保局 | |
发展保障
| 30 |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家庭成员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依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组织村(社区)家庭教育志愿者、家庭教育讲师团,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
31 |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 | 心理健康服务 | 依托阜新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医学中心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定期在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动儿童进行心理健康筛查,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流动儿童提供24小时的心理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团市委 | |
32 |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童 | 公共文化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在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提供免费借阅服务;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广电局、团市委、市妇联 | |
33 | 流动儿童及其家庭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 |
34 |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成员以及未来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 就业创业服务 | 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展保障 | 35 |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成员以及未来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 就业创业服务 | 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6 |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成员 | 就业创业服务 |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7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 就业创业服务 |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为参加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8 |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 就业创业服务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9 | 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 就业创业服务 |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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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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