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5-02-06 浏览量:74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林露露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流转的目的

针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承包土地和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运行现状,为切实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困人员承包的土地收益有序、按时、公正的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推动全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流转的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承包期内,所在户内所有成员一致自愿将本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统一流转。

2.坚持属地原则。县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属地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的统筹协调,各镇(街道)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3.坚持合理原则。对已经自行流转的土地,在确认流转合法性基础上,尊重既成事实,同时做好到期后的统一流转工作;对当前明显流转价格偏低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可帮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商第三方适当提高流转价格。

4.坚持公正原则。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市、县区民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土地统一流转和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统一流转目的工作范围

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承包土地(包括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经营权,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进行统一流转,收益归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合理使用。

四、统一流转工作方式

(一)特困人员承包土地的清点工作。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集中供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村(社区)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登记人、清点人)对其承包土地进行清点,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清点。清点完成后,填报《阜新市特困人员承包土地核查清单》,签订《阜新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并将土地核查清单和供养服务协议上传至辽宁省救助信息系统。同时,村(社区)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承包土地的统计和监督。

2.各镇(街道)每年12月底前对特困人员承包土地情况进行复核,登记留档并上传至辽宁省救助信息系统。

(二)特困人员承包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后的收益上缴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要在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后的收益缴纳到该特困人员所在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三)特困人员逝世后的承包土地、山林的处置

特困人员逝世后,对其生前承包的土地、山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征求户内人员意见后再行处置。

(四)其他未尽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协议签订各方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附件:

附件1:阜新市特困人员承包土地核查清单.doc

附件2:阜新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doc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工作的通知》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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