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6 浏览量:33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林露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市民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25〕3号),现就有关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农村人口结构变化,特困人员的供养和土地管理面临新挑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无法亲自经营土地,土地闲置或低效利用问题突出。根据市人大《关于聚焦人口老龄化和银发经济推动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带地养老”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的聚焦全市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特困人员养老的工作建议,为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特困人员权益,出台了该政策。
流转目的:针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承包土地和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运行现状,通过统一流转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承包的土地,切实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困人员承包的土地收益有序、按时、公正的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将流转收益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条件,提升供养水平,增强其生活保障。
一、政策主要内容
流转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特困人员意愿,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承包期内,所在户内所有成员一致自愿将本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统一流转。
2.坚持属地原则。县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属地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的统筹协调,各镇(街道)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3.坚持合理原则。对已经自行流转的土地,在确认流转合法性基础上,尊重既成事实,同时做好到期后的统一流转工作;对当前明显流转价格偏低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可帮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协商第三方适当提高流转价格。
4.坚持公正原则。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市、县区民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土地统一流转和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流转方式:
(一)特困人员承包土地的清点工作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集中供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村(社区)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登记人、清点人)对其承包土地进行清点,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清点。清点完成后,填报《阜新市特困人员承包土地核查清单》,签订《阜新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并将土地核查清单和供养服务协议上传至辽宁省救助信息系统。同时,村(社区)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承包土地的统计和监督。
2.各镇(街道)每年12月底前对特困人员承包土地情况进行复核,登记留档并上传至辽宁省救助信息系统。
(二)特困人员承包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后的收益上缴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要在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后的收益缴纳到该特困人员所在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三)特困人员逝世后的承包土地、山林的处置
特困人员逝世后,对其生前承包的土地、山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征求户内人员意见后再行处置。
(四)其他未尽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协议签订各方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收益分配: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提高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如改善居住条件、增加生活补贴、提供医疗救助等。具体分配方案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困人员需求制定,并接受监督。
二、政策影响和意义
对特困人员的影响:增加了经济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使其能够更好地安享晚年。同时,减轻了他们的土地经营负担,让其能够更加专注于自身生活和健康。
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减少了社会贫困现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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