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6-25 浏览量:325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静 文字大小:

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阜民发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通知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好《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制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调整“单人保”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含2倍)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35倍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87%救助。

(二)调整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

根据《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实行低保分类施保。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1.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82/月;农村低保215/月)计发。

2.对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度病残人员,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后,确认为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82/月;农村低保215/月)计发;确认为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20%(城市低保141/农村低保108/月)计发。

3.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82/月;农村低保215/月)计发。

4.对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按低保标准的10%(城市低保71/月;农村低保54/月)计发。

5.对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82/月;农村低保215/月)计发;对高中(含同等学历)在校学生,按低保标准的20%(城市低保141/农村低保108/月)计发。        

(三)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此次提标,要依据《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078号)和《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的规定,落实《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年收入认真核定。对收入核定不准的,不得直接加发保障金。要严格按照实际收入进行核算,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灵活执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和现行农村低保政策,继续执行渐退期政策。对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停发。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

、提标实施的步骤及方法

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辽民发〔202053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234号)和《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202371日起按照新标准对本辖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新进行核实并履行手续。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静

解读人电话:0418-3387060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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