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25-06-17 浏览量:59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蓝岚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

按照《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4〕65号)内容,根据《阜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认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刚性支出范围

市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生活必需支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项目。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基本居住费用支出,认定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基本生活的衣、食、行、用等人均费用支出,2人以下(含2人)认定标准应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0%,3人以上(含3人)家庭费用支出应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40%。取暖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对象的取暖救助标准确定。

(二)医疗支出。主要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保持一致。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可按50%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学校提供宿舍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基准定额认定,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助标准明细表(2022版)》《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2022版)》及市、县(区)残联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五)其他支出。指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二、加强认定与管理

(一)市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指不扣减刚性支出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二)市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可参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三)市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比例,应根据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和家庭收入总额来测算。

(四)市认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关于动态管理的规定,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三、抓好政策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经办人员和基层队伍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要点,提高业务本领,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商协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给予容错免责认定。

(三)加大宣传救助政策力度,通过集中宣传、入户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使困难群众了解救助政策内容和申请程序。

本补充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认定实施细则和本补充通知精神,全面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阜新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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