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1-02-09 浏览量:207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王丹丹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3、承担市慈善总会日常管理及募集善款、慈善救助等服务保障工作。

4、负责全市城区政府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和有偿服务的困难家庭的智力障碍人员、残疾障碍人员、精神残障人员及老年人的养护、康复、托管等工作。

5、负责救助部门60天以上无法查清身源、限制行为能力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供养工作。

6、负责全市弃婴(儿)、孤儿、孤残儿童的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托管、社会捐助接收、家庭寄养、涉外送养等工作。

7、负责全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困境)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以及辖区家庭暴力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8、负责办理我市的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认证、证明、调解婚姻矛盾、婚姻家庭辅导和相关档案管理等服务工作。

9、负责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机关提供服务保障工作。

10、负责对市公益性公墓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进行骨灰安葬,负责安排公益墓地使用工作。

11、承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仪工作。

12、负责绿色殡葬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海葬活动的报名、组织、实施工作。

13、承担全市电脑福利彩票、即开型彩票、中福在线视频彩票的发行服务工作。

14、负责残障人职业培训、就业扶持、综合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等工作,对贫困残障人配置辅助器具进行救助。

15、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党委工作部、计划财务部、婚姻登记部、婚姻登记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社会福利部、残疾儿童保障部、救助管理部、殡葬服务部、殡仪服务部、福利彩票部、残障人康复就业部、区划地名服务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xls


三、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预算收入为1420.5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420.57万元.;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预算支出为1420.57万元,支出包括: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24.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6.15万元。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预算收入1422.26万元;支出为支出1422.26万元;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69万元,支出减少1.69万元。减少的原因2020年单位人员调任阜新市民政局任职,故而资金减少。

  (二)关于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4.9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96万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14.96万元预算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无变化

(三)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5.5万元。

(四)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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