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3-05 浏览量:672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王丹丹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号)和市政府2021223召开的关于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专题工作会议的部署安排以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郝建军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进一步细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计入家庭收入的方法。按照下列扣减方法计算后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补贴高于评估收入的,按扣减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计算;扣减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低于评估收入的按评估收入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扣减方法如下:

(一)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家庭中,配偶为重病或重残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为丧偶或离异且带未成年子女生活或子女在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家庭中,孩子为重病、重残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10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失独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残联部门确定的三、四级残疾人、民政部门认定的50%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按30%计入家庭收入;

(八)其他类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70%计入家庭收入。

二、按照《关于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纳入低保收入进行核实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48)文件要求,放弃公益性岗位而继续领取低保金的人员,在两年内领取的失业金按照上述方法一,计入家庭收入。

三、其他具体事宜各县区可自行研究确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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