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30 浏览量:1234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林露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局):
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
2024年我市农村低保相较于2023年提标幅度是9.81%,按照省文件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与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的要求,即:
1.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6元提高到776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726元;
3.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672元;
4.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621元。
上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由民政部门发放的资金,省、市财政按照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照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负责发放的,按照所属地补助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阜单位可参照所属地补助标准执行。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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