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11 浏览量:41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孙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阜新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所属城市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 (次/年) | 联合检查部门 | 适用部门 |
| 阜新市 | 阜新市民政局 | 对经营性公墓经营情况的检查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 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 |
| 阜新市 | 阜新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指导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 | 市住建局、市市场局、市卫健委、市消防局 |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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