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破产清算管理人协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日期: 2026-10-09 浏览量:58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孙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  事  人:阜新市破产清算管理人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900MJ3289347W

住      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谭晨

    经查,你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2022、2023、2024、2025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未参加年检截图证据证明。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33-3号

联系部门:阜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418-2823786    

 

                              阜新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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