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政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 2019-12-05 浏览量:619 文字大小:

阜新市民政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许可事项名称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形式监管方式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
1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检查非现场监管(检查全部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1.发布年检公告;2.接收年检材料并审查;3.出具年检结论并公告。1.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2.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3.发现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罚情形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
2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市管社会团体日常检查非现场监管(检查全部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检查:1.发布年检公告;2.接收年检材料并审查;3.出具年检结论并公示公告。年度检查:1.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2.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3.发现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处罚情形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
3市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管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市管慈善组织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信息监管《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公开;1.未发现问题;
2.根据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严重情况,向其发放改进建议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纳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转交有关执法部门
4市民政局对基金会活动的监管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基金会活动的行政检查市管基金会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信息监管《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检查材料,民政部门进行审查;
对基金会随机开展抽查审计;
           民政部门根据年检审查和抽查审计情况,确定年度检查结论,并向社会公告,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1.未发现问题;
2.根据基金会存在的问题严重情况,向其发放改进建议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纳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转交有关执法部门
5市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活动的监管公墓成立、变更对公墓活动的行政检查市、县管经营性公墓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八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地域、服务项目、用地面积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墓墓位证信息库管理机制,防止伪造和滥用。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改名单。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实施检查,1、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2、在网站上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公示;3、检查情况向相关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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