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04 浏览量:423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阜新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局机关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文件(信息)、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负责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部审核。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组织实施及监督。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在局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主动公示。
第八条 局机关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局机关对外服务窗口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十二条 局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局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送交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相关责任科室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相关责任科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九条 办公室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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