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日期: 2020-06-16 浏览量:451 文字大小:

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2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3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3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3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4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5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1.基金会成立登记

省级

市级

5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2.基金会变更登记

省级

市级

5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3.基金会注销登记

省级

市级

6

行政许可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省级

市级

7

行政许可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省级

市级

县级

8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省级

8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市级

县级

9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10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县级

11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认定

县级

12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县级

13

行政确认

涉外收养登记

省级

14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县级

15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省级

市级

16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17

行政确认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省级

市级

18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县级

19

行政确认

撤销婚姻登记

县级

20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县级

21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县级

22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县级

23

行政给付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县级

24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县级

25

行政给付

特殊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

县级

26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保障金的给付

县级

27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市级

县级

28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级

29

行政奖励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省级

市级

县级

30

行政奖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31

行政奖励

慈善表彰

省级

市级

县级

32

行政奖励

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省级

33

其他行政权力

慈善信托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省级

市级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省级

市级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省级

市级

县级

38

公共服务事项

建筑物门(楼)牌号编码确认

市级

县级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