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务】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民发【2020】104号

日期: 2020-10-28 浏览量:489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王丹丹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全市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发改委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7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全市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

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

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安葬(放)设施领域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全市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开展专项摸排,全面摸清各类安葬(放)设施底数,基本掌握其中涉及的各类违规建设经营等情况,实施台账式管理,为推进分步实施、分类整治、突出整治重点奠定基础。通过全面检查复核20182019年开展的违建墓地专项摸排整治情况,对未整治到位的进行严肃整改,对此前未纳入整治范围的违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依法进行整治,以“零容忍”态度制止新增问题,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坚决遏制墓地违建乱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

摸排对象为现已存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墓地等所有各类安葬(放)设施,但不包括回民公墓、寺庙内骨灰存放设施、烈士陵园。重点摸清列明以下情况:

1. 是否存在违规占地、审批、验收、建售超面积墓位情况;

2.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益用途违规经营情况;

3. 是否存在不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墓位(格位)出租(售)手续、为出租(售)人预留活人墓位(格位)情况;

4. 是否存在以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整间出售(租)情况;

5. 是否存在设施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构筑物等情况;

6. 其他涉及安葬(放)设施的违法违规情况。

(二)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

1. 全面检查复核整治公墓建设运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民政部等9部门《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41号)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复核整治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违规预售墓位、建售超面积墓位、实施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等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复核,着力核查已有问题整改情况及是否出现反弹,对未整治、整治不到位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禁整而不治、治而无果。

2. 依法检查复核整治违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等行为。对照我市《关于开展全市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检查复核违建“住宅式”墓地整治情况,并督促整治不到位的依法整治到位;对已摸排而未纳入整治范围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和活人墓”开展整治。对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关于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规定。未石化硬化的土坟不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3. 对新增问题“零容忍”。2018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无论是公墓内还是公墓外出现的新增违建墓地,全部予以拆除,对新的顶风违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公开曝光,形成威慑效应。对苗头问题强化源头管控,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坚决刹住违建墓地反弹甚至蔓延歪风。

三、工作安排

全市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从202010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从202010月开始至202112月底结束。

(一)专项摸排和检查复核(2020年10月至11月)

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要尽快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摸排、检查复核和整改试点工作。各县区民政局于103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市民政局。

各县区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分别进行“地毯式”、全覆盖摸排和检查复核,逐一登记造册,并详细列明摸排和检查复核的各类违规建设经营情形。专项摸排结果于10月底前经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通过金民工程建设的民政殡葬政务信息直报系统逐级审核上报。各县区民政局于1110日前将检查复核结果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送市民政局。

各县区要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改试点工作,市民政局确定阜蒙县为市级试点县,推进试点先行,推广经验做法。各县区均要确定1个乡镇(街道)作为县区级试点。11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要将试点乡镇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视情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导,对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的,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瞒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实的,将向县区党委和政府提出反馈意见,督促其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认真整改(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在前期专项摸排、检查复核和整改试点基础上,建立完善问题的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把问题分析透、改到位,不留“后遗症”,并从补短板、建机制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2021910日前,各县区民政局要向市民政局报送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报告。

(三)调研总结(2021年10月至12月)。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区开展巩固提升行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核查和整改任务要求。对工作走过场、整改不到位的,将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分工

民政部门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牵头做好此次专项摸排和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定期向本地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检查复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制定情况。

公安机关对阻碍检查复核整治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然资源部门协同检查复核整治违法占地建造用于骨灰、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法规划建设安葬设施等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检查复核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修坟建墓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相关工作。

文旅部门要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情况的检查复核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检查复核整治殡葬领域违法乱收费、殡葬行业垄断行为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摸排和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县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部门协同,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高位推动态势,确保部署统一、组织有力、措施精准、见到实效。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推动把此项工作纳入平安辽宁建设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联合排查核查,加强信息共享,研究整治措施。各县区要做细做实摸底排查,通过严格自查、交互检查、专项检查、层层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清各类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情况,特别是要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确保摸排全口径、全覆盖、无死角。对于巩固提升行动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要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调动多个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村组干部作用,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推进核查整治、巩固提升取得实效。要注重总结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并积极推广运用。

(三)依法分类整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公墓建设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压实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红白理事会、村民代表等作用,做实做细复检复核工作。要针对不同情况,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分类制定整治措施,视情采取拆除、部分拆除、缩小规模、改造复绿等措施分类处置,并完善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避免“一刀切”。对公墓内违建墓位,除历史遗留、具有文物保存价值以外的一律依法整改,对久拖不治甚至继续违规建售的,依法严厉惩处,约谈相关负责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直至予以取缔。对公墓外违建硬化大墓活人墓,要根据墓位建造时间、规模大小、硬化程度、所处位置等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分步稳妥有序实施,重点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建、顶风违建等行为,特别是对墓位硬化面积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后新增建问题,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疏导先行,把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强化公益性安葬服务供给作为治理违规建墓的基础条件,尽快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全覆盖。对不具备基本安葬条件的,要采取先建后迁或临时转存安置等方式,加快补齐建好当地公益性安葬设施,优化日常服务管理,提高群众认可度,满足逝有所安需求。没有公益性安葬设施或相关设施不足的地区,不得强行整治、一拆了之。对涉及普通群众坟墓改造迁移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以政策宣传、说服教育为主,以服务保障、示范引导为先,严禁简单粗暴、蛮干硬推。要围绕违建墓地乱象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深挖成因,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和优质服务供给、规范丧葬礼仪、强化日常监管、创新治理方式等方面综合施策,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要巩固殡葬领域行风专项整治成果,促进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健全。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功能,持续深入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倡导厚养礼葬,坚决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加强此次巩固提升行动的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统一对外政策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防范化解误读与炒作。加强舆情研判和监测,强化媒体正向引导责任,对不实和恶意炒作信息,及时予以回应澄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殡葬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和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自觉守法的意识。

 

附件: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情况统计表

 

 

 

 

 

 

附件:

 

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机构名称

设施名称

详细地址

设施类型

占地与建筑面积

占地类别

建设资金来源

审批文件名称与编号

投入使用时间

管理运营主体类型

收费与价格管理类型

安葬(放)数量(具)

违规建设经营形式

联系人与电话

备注

1
















2
















3
















4
















 

 

 

 

 

 

 

填写说明

1.机构名称:没有机构名称的,不填。

2.设施名称:填写所有现存(含城乡、经营性或公益性、审批或未审批、使用或停用等)的安葬(放)设施名称,但不含回民公墓、寺庙内骨灰存放设施、烈士陵园。

3.详细地址:要具体到门牌号,越详细越好。

4.设施类型: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经营性公基或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含公墓、骨灰堂)等。

5.占地与建筑面积:填写整个设施占地面积、有安葬(放)功能的建筑面积。

6.占地类别:包括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

7,建设资金来源:初始兴办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国有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投资、村集体投资、社会捐赠等。

8.审批文件名称与编号:能够证明合法性的证照文件名称,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民政核发的经营许可或批、政府出具的批复等文件的名称与编号。

9.投入使用时间:具体到年、月。

10.管理运营主体类型:包括民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同时填写。

11.收费与价格管理类型:指墓位(格位)免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与指导价、自行定价等。

12.安葬(放)数量:包括格位规划设计数与已用数、墓位规划设计数与已用数。

13.违规建设经营表现形式:对照本通知重点摸排内容及民政部等9部门《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 77号)所列问题,主要包括有无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有无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有无擅自修改建设规划,有无违规验收,有无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及扩大规模,有无未按核定价格超标准收费,有无违规建售超面积墓位及超面积墓位个数,有无不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预售(租)墓位(格位),有无以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方式整间出售(租)及出售(租)同数、安放骨灰数、收费数额,有无在设施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无修建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构筑物,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14.联系人与电话:填写管理运营负责人的姓名与电话。

15.备注:设施已停用或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可填在备注栏16.本统计表信息通过民政殡葬政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系试测时间与报送规范等另行通知。


对《开展全市安葬(放)设施违规 建设经营专项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 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阜民发【2020】104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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