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12 浏览量:591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杜瑞鑫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深化殡葬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殡葬改革的目标方向。搞好节地生态安葬,对于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移风易俗、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在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成效还不明显,节地生态安葬比例仍然较低。在节地生态安葬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入土为安”的殡葬旧俗仍然根深蒂固;遗体土葬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骨灰装棺再葬、散埋散葬、墓位面积超标、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仍然较突出;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仍然不够明显。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土地被占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背离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各部门要以贯彻九部委《意见》为契机,进一步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以激励引导为主要手段,以加大设施供给为重点,以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葬式葬法改革,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殡葬改革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辽宁全省为火化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全省城乡居民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在此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不断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努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当年死亡人口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21年,全市新增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和长期寄存等安葬方式力争达到25%;2022年,全市新增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65%以上,其中,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和长期寄存等安葬方式力争达到30%。各县区要按照国家九部委《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引领的葬式葬法改革。要着力推行骨灰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不入土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采取迁移到公墓集中安葬腾出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采用集体合葬方式、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等。通过积极推行安葬方式改革,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深入人心,成为安葬时尚和主流。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所需费用由殡仪馆所在市或县区级财政承担。
——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全市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由市级和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比例。其中,补助丧属1000元,补助公墓运营单位500元。
——加快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政策。对农村地区迁移散葬坟墓的个人补助1000元,按照先迁后补的原则补助,每新迁1座散葬坟墓由省财政补助500元,市财政补助200元,县区财政补助3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从市福彩公益金列支,辖区内民政局负责对公墓单位上报节地生态安葬安葬数量进行审核公示,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待省厅补助资金到位后进行结算(此奖励办法根据全市节地生态安葬数量适时调整)。
(二)加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结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满足群众需要。重点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2020年阜新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阜民发〔2020〕62号)、《阜新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阜民发〔2020〕95号)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十四五”规划,尽快填补村级公益性公墓空白,实现村级公益性公墓全覆盖,为农村居民实现就地就近集中安葬、从源头上解决散埋散葬节约土地资源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公益性公墓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供给,做好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把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埋乱葬整治纳入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依法审批公益性公墓,统筹协调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
(三)以更多惠民殡葬成果推动节地生态安葬
为进一步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推进,通过出台实施更多更实的惠民公益殡葬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殡葬改革的成果,以此来激励影响城乡居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自觉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使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成为安葬时尚和安葬主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大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惠民公益殡葬政策体系建设,在免除城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加快将没有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全民普惠政策。
(四)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
公墓运营单位要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和生态公墓示范创建活动,认真按照九部委《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对未开发的墓区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积极开辟不同形式的节地生态墓区;对已建成的墓区逐步进行节地生态化改造,引导群众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对《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后仍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等方式进行政造整治;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开发墓区占地面积的10%;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对凡没有节地生态墓区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不得评为生态公墓;公办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等九部委《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议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中的带头引领作用,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和事件。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建立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跟踪制度,实现精准化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细化政策奖补措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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