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文件解读

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799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杜瑞鑫 文字大小:

一、工作职责

问:哪些部门具体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答: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对象确认、保障金确认、动态调整、终止保障等审核确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对象审核、动态调整、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简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程序?

答: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简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程序,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

二、申请及受理

问:如何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答: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低保“单人保”救助?

答: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三)按规定可以申请“单人保”低保救助的其他人员。

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的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

重病患者是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由各县(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病种或医疗费用额度来界定的重病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问: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是否有城乡差别,具体规定如何?

答:有。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符合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申请类别的,应先按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后,分别提出申请。

问: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址,如何申请救助?

答: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常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问:在提交救助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三)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问:在正式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哪些义务?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理时间、接收申请要件清单、预计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等信息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问:家庭收入都包括哪些类别?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工薪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问:家庭财产都包括哪些类别?

答: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以及其他财产。

问:如何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各级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查申请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各级核对机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审核及确认

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如何规定?

答:需要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民主评议程序?

答: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审核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问:民主评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问:受理申请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的工作时限是多少天?

答: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五、资金发放

问:低保金额如何计算,做出确认结果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低保金?

答:按户救助的,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含2倍)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4倍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90%救助。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

县级民政部门从确认同意给予低保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问:救助资金以什么方式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答: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救助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与低保金一同发放到户。

六、日常管理

问: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档案有哪些,如何保管,如何查阅?

答:审核确认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审核确认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含民主评议材料)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档案包括:救助情况变更确认表、对象名册、日常管理记录等。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审核确认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保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措施,保证低保档案的安全。加快推进纸质档案与电子数据档案有效衔接,永久保存电子数据档案。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主要供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查阅档案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问: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回有关证件,自停止救助决定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和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可暂不进行动态管理,给予一定时限的渐退期。

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答: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应当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问:如果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停)发低保对象本人的保障金,或者停止低收入家庭成员本人的相关救助

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是否有优待政策?

答: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6个月的救助。

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出现迁移情况时如何处理?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救助可继续享受,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在我省辖区内跨市迁移的,应当在迁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请,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七、监督与处罚

问:如果有人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进行举报,多长时间可以反馈处理结果?

答:对实名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问:发生什么情况时,可以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停止救助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答:(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

(二)在接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支出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杜瑞鑫

解读人电话:0418-2822027


关于印发《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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