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21-02-19 浏览量:948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王丹丹 文字大小: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些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日趋法律化、规范化,但机制不健全、程序形式化等问题依然存在。依照市委十二届十六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实际制定了《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二、文件的主要目标

2021年底,全市基层自治组织制度得到落实,自治体系更加完善,自治功能进步加强,自治水平显著提升,村(居)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进一步发挥。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提出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包含三部分,分别是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四、涉及范围

全市810个城乡社区。

五、执行标准

1.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主要法律依据林(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丹丹

解读人电话:0418-2822027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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