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5 浏览量:820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市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通知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综合评估与事实认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人员类别、身体状况等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方法,依托省级金民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应用辽宁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救助系统”),实现对无法确定实际收入人员的收入评估自动化计算,再结合入户调查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与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进行比较后,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最大化降低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救助偏差,为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公开以及全面提升基层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家庭收入评估计算范围和类型
家庭收入评估计算范围应包括申请救助家庭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各地在评估计算家庭收入时,要将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已缴纳的最低档次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予以扣除,超过最低档次标准缴纳保障性支出的超出部分不予以扣除,按照劳动能力系数评估收入的情况不予以扣除。除《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和《关于印发<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阜民发〔2020〕99号)规定不计入评估计算范围的家庭收入(包括转化为家庭存款形式的收入)以外,其他未明确不计入的家庭收入都应纳入评估计算范围。
家庭收入类型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薪收入、转移性收入以个人为单位评估计算,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家庭为单位评估计算。工薪收入应作为每个家庭成员的必须评估计算内容,其他收入类别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计算。
(二)规范各类收入评估计算方法和标准
1.工薪收入
低保对象中可确定具体金额的,应按实际收入金额核算;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按照年龄阶段、患病情况、残疾状况、劳动能力状况等因素确定不同劳动能力系数,按照公式“工薪收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能力系数”评估计算。低保边缘家庭中无固定职业人员,可确定具体金额的,按实际收入金额核算。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收入。具体如下:
(1)年龄区间及对应系数
18周岁(不含)以下按系数“0”评估计算;18周岁-39周岁(含)按系数“0.75”评估计算;40-44周岁(含)按系数“0.37”评估计算;45-49周岁(含)按系数“0.33”评估计算;50周岁(含)以上按系数“0.28”评估计算;55周岁(含)女以上按系数“0”评估计算;60周岁(含)男以上按系数“0”评估计算。
(2)疾病类别及对应系数
重大疾病按系数“0”评估计算,重大疾病类别一是家庭成员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定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及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二是由各县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病种或医疗费用额度来界定的重病人员。
(3)残疾类型、等级及对应系数
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系数“0”评估计算。
(4)劳动能力状况及对应系数
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按系数“0”评估计算;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按系数“0.5”评估计算。
(5)特定人员评估核算方法
40周岁以下的丧偶或离异单亲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按系数“0.4”评估计算;对于重病重残人员、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工薪收入;对于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公益性岗位补贴实际收入的50%计算;其他类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公益性岗位补贴实际收入的70%计算。
(6)其他人员核算方法
出国务工人员按5倍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土地收入
按照自种土地和出租土地两种情况分类确定,自种和出租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均为500元,按照公式“土地收入=自种(出租)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土地亩数”评估计算,粮食直补等收入另行计入。
3.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1)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家庭成员从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评估计算。其中,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可确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金额确定,不能确定实际金额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能够确定赡养义务人家庭实际居住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实际居住地低保标准计算,不能够确定的,按照本地区低保标准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3)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计算赡养费或抚(扶)养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军校士兵学员;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对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的法定赡养人,除社保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的;有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
(三)实事求是校正收入评估结果
各县区要强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信息核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评估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家庭实际收入情况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通过民主评议、公示、“一事一议”认定等程序核实后,按实际收入校正,确保家庭收入评估结果的相对真实和准确。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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