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03 浏览量:78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孙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结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和流程:当事人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双方现场亲自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正面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避免剧照、艺术照或婚纱照);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如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证件照;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离婚三十日,冷静过渡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
4.自离婚三十日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主动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自离婚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证件照,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6.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登记员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及涉外登记业务
阜新市户籍居民与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业务请咨询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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