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9-08 浏览量:506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杜瑞鑫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民发〔2021〕30号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阜新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的个人或家庭。
本办法中社会救助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开展社会救助失信对象认定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对象的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和失信公示等工作;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失信对象的信息归集和整合存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信用提醒、教育引导等工作,协助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等工作。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填写《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六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填写《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社会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长期有效,后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时不再重复签署。
第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二)拒不纠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三)失信对象经诚信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失信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
第十一条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立即做出停止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决定,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同时实施以下惩戒:
(一)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
(二)县(区)民政部门在失信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下,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失信对象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三)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
(四)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立即做停止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决定,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同时实施以下惩戒:
(一)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
(二)县(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惩戒期内可视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及时准确填写《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具体纸质材料原件整理存档,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确认较重、严重失信对象后,将失信人员基本情况、失信等级等信息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列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失信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第十七条 被认定失信对象的家庭或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明确知晓,根据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阜新市社会救助信用信息管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会对个人或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造成严重影响。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不存在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承诺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存根联)
编号:____年第____号
失信家庭户主:______先生/女士
家庭住址: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居)委会
失信时间:______年______月
失信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送达联)
编号:____年第____号
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居)委会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对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决定从____年____月起,实行______,惩戒原因为____________。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异议申请。
县(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送达回执
编号:____年第____号
失信家庭户主 | 送达人 | 送达情况 | ¨签收 ¨拒绝 | ||
签收人 | 代收人 |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
代收或拒绝理由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名以上送达人签名。
2.送达回执原件由县(区)民政部门存档。
3.救助对象死亡且该家庭无其他保障对象的,无需发放告知书。
附件3
阜新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涉及社会救助类型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时间 | ||||
失信等级 | ||||
失信行为(请在对应栏目后打钩)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 |||
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 ||||
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 ||||
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 ||||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 ||||
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 ||||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 ||||
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 ||||
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人有财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 ||||
法定、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 ||||
失信行为认定时间 | 失信行为填报时间 | |||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填报人 |
县(区)民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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