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5-01-15 浏览量:78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林露露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阜新市应急局

阜新市数据局

阜新市医保局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11家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4〕47号),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高效、温暖便捷的服务,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帮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密切关注低收入人口,加强动态监测,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具体分析每个家庭存在的就医就学等问题,对其中压力特别大、不稳定的实施多渠道帮扶救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极端事件发生。

二、帮扶对象

全市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系统排查 摸清群众需求

1.加强走访入户核查。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医保等部门,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社会力量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排查因家庭成员就医、子女就学、住房、就业等而产生困难的特殊家庭,及时掌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和早救助。

2.突出动态监测重点。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其他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3.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民政部门牵头印制“幸福清单”、“救助明白卡”等宣传材料,定期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认真落实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市、县(区)两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公开栏目设置“社会救助”栏目,主动公开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新的救助标准、申办程序、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

4.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方便困难群众查询拨打,服务热线实行专人值班值守,保证第一时间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密切关注社会救助领域群众需求,通过“阜政通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抖音、快手以及其他短视频APP等方式,及时收集各类救助线索信息。

5.建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一对一”台账。民政和农业农村、教育、医保、卫健等部门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因就医就学等出现困难家庭建立“一对一”信息台账(详见附件1),台账记载走访对象及家庭情况、需求情况,做到对困难家庭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二)信息聚合共享 精准找到对象

1.扩大低收入人口监测数据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以及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等信息及时纳入数据库,对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其他困难人员等信息及时纳入数据库。

2.推进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交叉比对。依托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线下部门数据共享,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工会、残联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单位)掌握的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情况。

3.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交叉比对、走访摸排情况,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共同对信访人员、重残人员、医保自费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范围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司法救助人员、受灾人员等且存在不稳定倾向的进行“高风险”标识,密切关注其生活动态,视情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三)发挥部门职能 快速开展处置

1.民政部门内部处置。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及时对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根据低收入人口实际情形,依据社会救助政策规定、职责分工,做好预警信息推送和分类处置。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第一时间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核查,并落实救助政策。

2.商请相关部门处置。需要其它部门落实救助帮扶政策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报送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将信息分类推送至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组织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民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3.提请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处置。市、县(区)民政部门发现困难情形复杂或需要部门联合救助的,及时启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联席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四)统筹多方资源 分层分类救助

1.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发生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牵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2)教育救助。构建政策资助与社会捐资助学相结合的兜底保障制度,推进精准资助。对符合相关学生资助条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规定提供入园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发放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住房救助。不断满足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当地公租房实物房源数量情况,采取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就业救助。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全方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受灾人员救助。完善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受灾人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对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在冬春期间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牵头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3.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情况紧急的,按规定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探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进一步落实“厚道阜新·心中有你”民生保障工程,按照属事属地原则,健全帮扶信息收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重点围绕低收入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服务需求,针对性地提供照护类、生活类、关爱类等服务救助,有效改善其基本生活状况,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服务供给、精准对接需求、提升兜底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施。对有意愿接受集中照护的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提供集中供养及照护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残联)

6.鼓励开展慈善帮扶。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款物、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慈善组织合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形式,对特定低收入人口实施定向救助帮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做好开发式帮扶救助。对农村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或务工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落实开发式帮扶救助政策。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发展庭院种养、手工、休闲旅游等增收项目;通过就业奖励、交通补助,实施“雨露计划+”和乡村工匠培育工程等方式做好就业服务,增加务工收入;通过以工代赈、帮扶车间、乡村公益岗位安置弱(半)劳力“家门口就业”。(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向县(区)民政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县(区)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推进不力、救助不及时、保障不精准而导致困难群众“应保未保”“应救未救”情况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移交纪检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附件1:困难家庭救助帮扶“一对一”信息台账.xls

附件2:困难家庭救助帮扶“一对一”信息汇总表.xls

《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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