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1-28 浏览量:1030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杜瑞鑫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问:哪些部门具体负责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答: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救助金给付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象审核。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给付等。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问:临时救助对象大致分为几种类型?
答:根据急难情形发生的紧迫性和持续时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两种类型。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以及遭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问:支出型救助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状况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标准的1.5倍。
(三)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80%以上。
问:基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包括哪些类别?
答:基本医疗费用一般包括6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一般可按50%比例计入合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问:临时救助采取哪些方式实施?
答:(一)发放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问:临时救助金如何计算?
答: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最终救助金额一般按十位数取整数救助。
其中,受困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对象类别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实际受困人员计算人数,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应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困难情形调整系数按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生活必须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确定。一般分成5个等级,最高为1,最低为0.1。具体为:80%—100%按0.1计算;100%(不含)—200%按0.2计算;200%(不含)—300%按0.4计算;400%(不含)—500%按0.7计算;500%(不含)以上按1计算。
问: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提供转介服务?
答:(一)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
(二)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请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本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三)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问: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问:外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外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问:在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身份、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问:在正式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做出确认决定,对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不再重复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程序。
(二)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申请救助。
问:在正式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哪些义务?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依据拟定救助金额大小按照下列程序分级完成对象确认,无需核查申请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分级金额:
(一)救助金额较小(一般为2000元以下)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救助金额较大(一般为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救助金额大(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或提交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定后确认。
问:对于情况紧急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采取哪些救助措施?
答: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紧急程序,实行小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下)先行救助,再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确认程序,依标准给予救助,给予的救助金额应将先行救助的小金额支付额度予以扣除。紧急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充说明材料。
问:受理申请后,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的工作时限是多少天?
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问:临时救助每年可申请几次?
答: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别只能救助一次,两种类型可以叠加救助。
问:特殊情况下,一般采取哪些救助方式?
答:特殊情况下,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下列方式处理,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一)跟进救助。当申请人实际遭遇的临时困境程度与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时有所加重或持续时间超出了预估时限,可在原救助金额的基础上再进行跟进救助。
(二)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救助金。当申请人遭遇的临时困境程度和持续时间难以确定,可先按照最严重困难程度和最长持续时间拟定最高额度救助金,再根据申请人临时困境变化情况分期分批发放救助金。当申请人遭遇临时困境解除时,应停止发放救助金。
问:救助资金以什么方式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答: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出现紧急情形或者因救助对象个人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会化发放的,可以采取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并应有受助人和经办人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救助金应在对象确认之日起5日内发放,情况特别紧急的,在对象确认后1日内发放。
问: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档案有哪些?
答: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事项申报承诺书和诚信承诺书、审核确认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以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根据实际简化档案内容,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
问: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档案保管时限多长?
答: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问:临时救助有哪些监管方式?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网络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问:发生什么情况时,可以对临时救助对象停止救助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物资,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并依法给予处罚。不退回非法获取救助金、物资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否。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问: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时,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在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中,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身份、劳动能力、急难情况等证明材料,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申请人家庭急难情况。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杜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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