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1-04 浏览量:479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制度,尽快缓解城市集中连片居住地区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突出问题,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贫困人口集中地区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通知》(辽民发[2005]21号)精神,对我市城市集中连片居住地区低保对象实施重点救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内居住,并已改造回迁完毕(不含货币化安置),且享受该区域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低保对象实行按人救助,在原有低保待遇基础上每月每人增发分类救助金1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低保待遇证、房照、动迁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在个人自报基础上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填写《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社区居委会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对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6、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救助对象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救助。
四、救助资金
救助资金由上级拨款和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按原确定的低保资金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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