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2 浏览量:52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位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公民 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公民 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3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1.基金会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公民 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3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2.基金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4、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3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3.基金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3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4.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4 |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民 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
5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法人 | 20 | 不收费 | |||||||
6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法人 | 20 | 不收费 | |||||||
7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 | 行政确认 | 阜新市民政局 | 慈善养老儿童福利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1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规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1999年5月25日发布)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
8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法人 | 不收费 | |||||||
8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不收费 | |||||||
8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法人 | 不收费 | |||||||
8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人 | 不收费 | |||||||
9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法人 | 不收费 | |||||||
9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不收费 | |||||||
9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法人 | 不收费 | |||||||
9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人 | 不收费 | |||||||
10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法人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10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法人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10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法人 | 不收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11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科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公布)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2、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等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3、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4、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等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6、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7、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8、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等;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民政局 | 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阜新市民政局 | 慈善养老儿童福利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法人 | 7 | 不收费 |
其他行政权力阜新市民政局慈善养老儿童福利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法人7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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