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5-24 浏览量:290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王丹丹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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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事实,经我局局务会研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决定对你单位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证书。从即日起,不得再以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相关登记证书和印章即时作废。本决定自公告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此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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