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2-01-14 浏览量:407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赵双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要求,推进我市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 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利用闲置资源、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或购买(租赁)房产以及追索已建未交付等方式补足。各级规划委员会要将各级民政部门纳入成员单位。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居家、公共服务场所、互联网应用的适老化改造,在全市医院、商场、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适老化设施及方便老年人办事的无障碍通道,为老年人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公共环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使用。2014年起,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我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中,包括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中,包括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这两类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使用,对挪作他用的,要予以清理,确保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低偿、无偿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模式,以社区为依托,鼓励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积极链接社会资源,通过志愿者抱团互助、适当取筹,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运行模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和我市优秀企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各县区民政、就业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服务实际需求、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合理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机构招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县区民政、就业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用人机构开展就业人员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引导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其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引进外地拥有成熟技术的互联网养老服务企业或支持本地互联网企业参与建设我市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智慧养老试点,推动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等点菜式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整合资源支持养老机构发展。整合体育、残联等部门的健身器材、康复辅助器具资源,向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免费提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各类健身器材和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开设康复辅助器具展示间,建立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体验点,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展示推广康复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九)实施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投入,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投入、慈善捐款等形式,改善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办院条件。支持县级区域性中心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整合偏、远、小的乡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对偏、远、小的乡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对整合后闲置的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不动产,要采取产权置换、拍卖、转让、出租等方式获取资金投入到整合后的区域性中心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也可以改造成互助幸福院、养老院、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数量,向整合后的区域性中心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研究闲置不动产处置问题,对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产业扶持,支持鼓励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适当发展种植和养殖业,收入所得用于补贴院内老人生活、再生产、工作经费补充以及老人健康基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

  (十一)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研究评定结果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从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到备案办理、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等各方面,对养老机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引导和帮助存量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推动医养深度融合。市医保局将根据国家、省医保局医养结合有关政策文件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卫健部门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提升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到与其签约的养老机构定期巡诊制度。对现有闲置医疗和养老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激活医养资源供给能力,探索医院+康养村卫生室+小型养老养老院+中医等医养康养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培养养老专业人才。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养老职业培训置于就业技能培训的优先位置。推行校企合作,开设定向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并研究评价结果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获取政府补贴挂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扶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十五)培育养老新业态。充分利用我市温泉小镇、百年赛道等养生、旅游和农产品资源丰富等优势,开发我市养老产业与文化、生态农业、地产等融合发展,把养老与健康养生、旅游度假、产品研发相结合,拉长养老产业链条,发挥养老事业在扩大就业、拉动内需上的重要作用,实现发展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有机结合。引导有实力、有信誉的开发商,进入养老地产领域,开发建设老年生活社区,以满足于养老需求的小户型为主,采用整体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社区内部和周边配套包括社区食堂、老年大学、活动广场、健康养生场所、养护中心、医院等设施,以生活、健康、快乐三大服务体系满足各年龄段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连锁化发展。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资金保障。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投入,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倾斜。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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