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政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7-22 浏览量:58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孙奇 文字大小:

阜新市民政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
事项
名称
检查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检查
方式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
1对公墓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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