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9-08 浏览量:831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杜瑞鑫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问:我市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我市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适用于阜新市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的个人或家庭。
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答: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问:失信行为是否有程度区分?
答: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二)拒不纠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三)失信对象经诚信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问:被判定为失信行为对象后,会受到哪些影响?
答: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失信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立即做出停止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决定,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同时实施以下惩戒:
(一)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
(二)县(区)民政部门在失信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下,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失信对象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三)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
(四)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立即做停止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决定,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同时实施以下惩戒:
(一)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
(二)县(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问:被判定为失信行为对象后,遇到突发情况后能否继续申请临时救助?
答: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惩戒期内可视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问:对失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该如何提出申请?
答:被认定失信对象的家庭或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阜新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问:我市失信惩戒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杜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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