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10-23 浏览量:229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雨铭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发展全面强化提升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接运实行属地管理严禁外运土葬。由丧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公安机关通知属地殡仪馆,再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

2.因特殊情况需要境内异地运输的,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

3.殡仪馆之间办理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核实承运殡仪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并做好登记留存

4.遗体运输属于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应在满足所在区域群众自身需求的基础上,由殡仪馆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服务中心、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5.需出境或入境运输的遗体(骸骨),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遗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19932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47号)规定执行。

6.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车辆,禁止任何改装车、卡车、农用车辆运输遗体,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驾驶室与遗体存放舱要有隔断设施;

(二)遗体存放仓要有专用遗体存放设施;

(三)要统一喷涂殡葬专用车辆字样。

少数民族遗体运输车辆标识设计及车辆使用,应根据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行设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7.遗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统一归口本级民政部门管理殡仪馆新增和报废遗体运输车辆,应按程序应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方可开展遗体运输服务。

8.收殓接运人员应根据派车任务出车,按照与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司乘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收殓遗体时要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稳抬轻放,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

9.在接运遗体时必须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如发现遗体有明显外伤、腐烂或缺损的,必须在《阜新市殡仪服务机构遗体接运单》(见附件遗体状态栏中注明并由医疗单位、公安机关丧属签字确认后,方可接运。

10.接运遗体需审核的有关证件:正常死亡的遗体,在家中、养老机构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属应当提交死者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丧属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还应同时提供死者及承办人的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由其认定的死亡性质及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医院或公安机关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11.对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的,由所属殡仪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禁遗体运输车辆从事其他运输服务。严禁遗体运输车辆为土葬提供运输服务。

12.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及时通报卫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运输并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13.接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戴上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遗体运输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染。

14.遗体接运回殡仪馆后,接运人员要与查验遗体专职工作人员做好遗体和遗体接运表的交接手续,并指引丧属办理火化有关手续。

15.遗体运输车辆收费需由当地发改(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一进行价格审批,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车内应公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16.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遗体运输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专用车辆运输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遗体运输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

17.医疗机构要建立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对入院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登记比对,不得允许非法遗体运输车辆入院。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通风报信,泄露死者信息。

18.民政、公安和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遗体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私自改装、随车向丧户推销殡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厉查处。对于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仍继续从事遗体运输业务的,视同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牵头做好对殡仪服务机构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定期对所辖殡仪服务机构的遗体接运、查验相关流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遗体接运过程中的问题隐患;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各殡仪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履行好岗位职责;对在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当中出现的履职不力、监管不严、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阜新市殡仪服务机构遗体接运单.doc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2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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