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阜新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阜民发〔2019〕32号

各县、区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阜新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阜新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换届应遵循“公开、公正、民主、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限按时换届。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阜新市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一般应于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半年召开理事会议,研究筹备换届工作,主要包括:

(一)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二)制定换届方案,拟定换届时间、地点等;

(三)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起草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办法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

(五)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基金会由本届理事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等意见,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社会服务机构由本届理事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意见,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拟定换届程序及选举办法;

(七)开展换届审计(换届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社会团体还应有会员代表参加,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组长通常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会长(理事长)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的,由领导小组另行指定。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换届如有修订章程和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议题,社会团体应充分听取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充分听取理事会成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表决产生新一届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换届材料,包括:换届会议议程、相关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会费标准、选举办法等。

第九条  社会组织换届前可以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换届工作进行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及其提供的下列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一)会议议程;

(二)选举办法(草案);

(三)拟任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四)在职、退(离)休干部兼职审批表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社会团体)调整说明;

(七)讨论决定选举换届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理事监事到会签到表,有本人签签名);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规定人数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由5-25人的单数组成,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民办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社会团体监事应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9名。

基金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但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社会服务机构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选举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章 负责人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社会服务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除外),人数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秘书长为专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一般由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拟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参加选举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应坚持“先报再选”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兼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基金会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方);

(四)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举手表决通过);

(五)听取和审议协会章程修订草案(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凡有无记名投票要求的,均按清点人数、检查票箱、发放选票、介绍选票、填写选票、投票、计票、报告计票结果、宣布选举结果的顺序依次进行);

(六)听取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七)听取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举手表决通过);

(八)听取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举手表决通过)。

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名单。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以外会员可以列席)

(一)听取和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二)听取和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三)选举负责人(无记名投票);

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

第三阶段:会员(代表)大会复会

(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二)当选会长讲话;

(三)大会闭幕。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

(三)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候选人,具体程序如下:

1.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2.听取并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举手表决通过);

3.听取并审议《选举办法》;

4.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五)选举新一届监事(参照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举手表决通过)。

第二阶段:召开换届大会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参照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推选出一名监事长(举手表决通过)。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照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

(三)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参照基金会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五)选举新一届监事(监事在举办者或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参照基金会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通过会费标准、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人数及表决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和理事会成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换届大会后,应在30日内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内容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社会团体备案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基金会备案包括理事、监事;社会服务机构备案包括理事、监事以及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结果,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行业协会商会任期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换届申请要在届满前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的,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届中进行调整,由理事会或监事会确认;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需要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及负责人的,依照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监事)应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变更登记材料。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予以全程指导,并现场监督。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对换届大会全程照相、录像,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阜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指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阜新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