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20 浏览量:80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雨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规范我市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印发了《关于印发〈阜新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民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根据《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及《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化细化相关内容,推动我市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30条,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应用和监督、附则等五大部分。主要内容是: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内容,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是志愿服务记录部分,明确志愿服务记录可采取的方式有三种,即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记录、其他志愿服务管理部门的官方信息系统进行记录、纸质载体记录。同时,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应该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内容。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严格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也可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部分,明确了证明的出具主体、出具条件和载明的内容。志愿者可以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可以申请所在志愿服务组织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根据申请人的志愿服务记录如实为其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并做好证明的登记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应用和监督部分,明确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志愿者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优先为其提供。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对服务开展较好或有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及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给予奖励。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利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五是附则部分,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9日印发的《阜新市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阜民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一楠
解读人电话:0418-2838747
主办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33-3号 邮编:123000 Email:fxsmzj@126.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9号 辽ICP备2021000735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8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822027 网站举报邮箱:fxsmz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