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阜新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阜民发〔2021〕35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1〕36号)要求,切实解决全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阜新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阜新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为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及所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国家、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四、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申请、审定、复核、退出程序

(一)申请。自愿申请与主动服务相结合。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补政策并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仍按原程序办理;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补政策。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队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复核。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为原则进行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复核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做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因残疾类别或登记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请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登记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四)退出。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或者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书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六、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户籍地申请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工作经费根据补贴对象属地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定期与民政、街道(社区)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各县区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式,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补发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节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11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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