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 2022-06-21 浏览量:419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静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好《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提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无固定职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此次提高低保标准后,按照《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阜人社2021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低保家庭中城乡无固定职业人员行业评估标准调整如下:

(一)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行业评估标准。2021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下浮标准为30%2022年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下浮标准不变仍为30%20%为按规定缴纳的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和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对象、哺乳期妇女等工薪收入的扣减,10%为考虑疫情对就业产生影响),按1106元评估收入。其中,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的对象,对年龄达到4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依据不同年龄段下浮评估收入,具体为:40-44周岁(含)按560元评估45-49周岁(含)按490元评估;50周岁(含)以上420元评估。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评估收入的按评估收入计算。

(二)40周岁以下的丧偶或离异单亲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按650元评估。

(三)对基本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相应下浮

(四)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居民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年收入,应扣减其就业成本,能够查实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的三分之二进行评估计算;对于无法查实收入的按照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进行评估计算。

(五)对残联部门登记备案的残疾人三轮车车主自谋职业的家庭不计算收入

二、调整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

根据《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实行低保分类施保。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72/月;农村低保196/月)计发。

(二)对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度病残人员,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后,确认为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72/月;农村低保196/月)计发;确认为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20%(城市低保136/;农村低保98/月)计发。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72/月;农村低保200/月)计发。

(四)对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按低保标准的10%(城市低保68/月;农村低保49/月)计发。

(五)对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按低保标准的40%(城市低保272/月;农村低保196/月)计发;对高中(含同等学历)在校学生,按低保标准的20%(城市低保136/;农村低保98/月)计发。

三、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此次提标,要依据《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078号)和《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的规定,落实《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年收入认真核定。对收入核定不准的,不得直接加发保障金。要严格按照实际收入进行核算,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灵活执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和现行农村低保政策,继续执行渐退期政策。对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停发。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

(一)农村家庭年收入核定可按以下方法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农村家庭年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能够查实工资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查实实际收入的按城乡无固定职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家庭种养殖等其他收入。

2.农村家庭年收入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常住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评估计算。其中,对年满40周岁(含)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可依据不同年龄段下浮评估收入标准;对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人员,应计算家庭种养殖等其他收入。

(二)土地收入核算方法可按照乡镇出具的上年度土地收入证明为依据进行核算,粮食直补等收入一并计入。具体方法各县区可自行制定。

四、提标实施的步骤及方法

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辽民发〔202053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7号)和《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阜民发〔202099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按照新标准对本辖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新进行核实并履行手续。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26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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